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逮捕。
辩护人郭向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联系电话150********。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逮捕。
辩护人余文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51********。
辩护人黄建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联系电话18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在**新区**街道**社区经营渡假村。2018年3、4月份,张某某、邱某某又准备在**社区**号**经营**俱乐部。两人于2018年5月份与从事房车制造的吴某某达成协议,由张某某、邱某某以每辆7万元的价格从吴某某处订购20辆房车并预付了70万元订金,吴某某按要求开始生产。2018年9月份,在该批房车尚未来得及交付时,由于台风“山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加上**街道办事处对该处整治,张某某、邱某某的房车无法入场并投入使用。**街道办事处决定以原价收购的方式对该批房车进行回收。在此情况下,张某某、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要求吴某某同其重新签订虚假合同并开据虚假付款收据,为了尽早拿到张某某、邱某某的购车尾款,2019年3月份,吴某某被迫与张某某、邱某某签订了一份标的为60辆、每辆价格20万元、总价为1200万元的房车采购虚假合同,并为其开具了十张总计365万元的收款收据。随后,张某某、邱某某便以此虚假合同及收据提供给**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由于实际只生产出20辆房车,所以最终被估价为每辆20万元总计400万元。2019年5月、6月,张某某、邱某某分两次从**街道办事处获得共计人民币400万元。除了5万元尚未支付外,张某某、邱某某购车的实际支出仅为135万元。经重新评估,涉案20辆房车价值为人民币1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照片、评估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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