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公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居**栋**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上列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KTV营销主管,被告人董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韩某某均为该场所员工。2020年5月1日凌晨,顾客王某某与他人在**KTV390房消费娱乐期间,与张某某发生矛盾,张离开房间前表示“我在楼下等你”。随后,张某某在该场所的微信群“**娱乐管理群”内发布消息,要求管理人员“下班别走,要打架”。董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闻悉后即下楼与张某某会合,张要求董某某等人在“***便利店”门口等候,见机行事。而王某某也电话邀约了陆某某、姜某某、陈某乙三人前来。当日凌晨5时20分许,张某某与王某某、陆某某、姜某某、陈某乙在**KTV楼下“***饭店”门前人行道上碰头,张某某用手搂住王某某颈部与其说话,陈某乙见状上前抬脚踹向张某某,被张搂住腿并掀倒在地,王某某、陆某某、姜某某三人遂将张某某按倒在地,此时,董某某招手示意,陈某甲、李某某、韩某某即冲来参与殴打对方,其中董某某、陈某甲、 李某某均对陈某乙进行踢打,姜某某遂报警,张某某等人便逃离现场。陈某乙因伤重被送往医院急救,当日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被施行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韩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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