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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偷越国境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2月12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48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因偷越国(边)境,于2020年12月12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48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室。因偷越国(边)境,于11月2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QQ昵称“阿健”的人通过QQ介绍被告人张某甲前往缅甸佤邦康邦市做彩票生意赚钱。8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三人约定一同前往缅甸。8月17日,三人在张某甲、张某乙入住的三明市香舍丽都酒店共同商议确定8月19日从厦门坐飞机前往云南,再从云南偷渡至缅甸。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汇合,共同乘坐MF8405航班从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前往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在“阿健”安排人员的带领下前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8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爬过中缅交界的一座山偷渡至缅甸佤邦康邦市。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发现做彩票生意是诈骗后便离开。11月5日,被告人张某丙从缅甸佤邦南邓特区前往中国永和口岸自首, 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偷渡回国,过境后被云南省孟连县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2020年12月19日,宁化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前往宁化县公安局核查偷渡出境情况,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如实供述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的事实,宁化县公安局随后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旅馆信息、航班信息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青

 检察官助理:艾辉英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058****;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907****;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031****。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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