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平,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西五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退休职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家园小区,职员。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草,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西五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退休职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张某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携其妻、子、岳父岳母共五口人驾车自湖北武汉回渭并居住在被告人张某平、张某草位于渭南城区西五路**小区的家中。到达临渭区后,被告人张某平为隐瞒张某等五人从武汉返渭的情况,与张某一起将张某所开的车牌为鄂A的标致轿车停放在站南办**社区一小区院内,后因**社区工作人员电话调查该车来历,又将车开回所居住的西五路**小区。1月25日起,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财局社区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对武汉返渭人员进行核查,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均向工作人员隐瞒张某等五人自武汉返渭行踪并虚假上报情况。随后,在张某、张某草(系张某之母)、孙**(系张某之岳父)、孙**(系张某之妻)四人先后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临渭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对张某平、张某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张某平、张某草夫妇继续隐瞒其二人在隔离期间连续四天外出住宿以及前往超市的事实。三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张某草被传染“新冠肺炎”、邮电安全小区被整体封闭隔离的后果,对临渭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经过、书证、各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平、张某、张某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亚丽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临渭区西五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