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0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0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庙**村**幢**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01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和何某某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到景洪市负责接收从全国各地寄来内装有用于电信诈骗作案工具的“四件套”(个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写有卡主姓名及密码的小纸条)、“八件套”(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法人私章、对公开户许可证)包裹,由被告人徐某某再将这些包裹分装后发往境外。
2020年01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乘车途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开河边境检查站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从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上及随身物品中查获5部手机,13张银行卡,1个U盾,3部瑞银信pos机等物品。从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上及随身物品中查获1台红色笔记本电脑,4部手机等物品。后民警在景洪市告庄悦景湾望江客栈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寄存在该客栈的5个内装有“四件套”、“八件套”的快递包裹,在“跑的快”快递店查获被告人徐某某还未发往缅甸小勐拉的2个装有“四件套”的快递包裹。
从被告人徐某某现场查获的银行卡、寄存在景洪市告庄悦景湾望江客栈包裹内以及在“跑的快”快递店还未发往缅甸勐拉装有快递包裹内等处查获的银行卡中有20张银行卡系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以外的身份信息办理的,20张银行卡均能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银行卡主体信息统计、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高某某、汤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等;6.景洪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检验报告书以及数据分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0张,妨害信用卡管理,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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