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三人以大车将其村里的路压坏为由,在兰陵县兰陵镇草湖村附近拦截大货车不让通过。2018年12月10日凌晨,因三人拦截车辆,导致靳某某和三人发生冲突,开车撞击吴某某的车辆。2019年11月13日,靳某某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
2. 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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