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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铜梁区**广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逃)、李某某(另案)、陈某某(另案)陆续加入闲聊群,先后通过在闲聊、乡聊、微信三个社交APP内组织群内成员在巴蜀麻将APP、蜀渝麻将APP上参与打“成麻”或者“跑得快”,每局8把,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战绩图上的输赢分数在闲聊等社交APP上结算赌资,股东每局抽头收取大赢家3-4元。期间,张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23395元;唐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05116元;周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194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在闲聊群内,组织群内成员在巴蜀麻将APP上参与打“成麻”或者“跑得快”进行赌博,三被告人抽取自己所组织的赌客抽头3元。期间,张某某抽头渔利101823元;唐某某抽头渔利68904元;周某某抽头渔利88968元;

2.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逃)在闲聊群内,组织群内成员在巴蜀麻将APP上参与打“成麻”或者“跑得快”进行赌博,三被告人抽取自己所组织的赌客抽头4元。期间,张某某抽头渔利21572元;唐某某抽头渔利36212元;周某某抽头渔利30472元。

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5月25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6月1日,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手机共三部,周某某退还全部赃款人民币1194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文书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良军

检察官助理:陈时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在其住处;唐某某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散件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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