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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乡**村**村**号**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巷**号**室**乡**村**号。因介绍卖淫于2012年11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及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在霞浦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霞浦县**乡**村**号**乡**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在霞浦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3月17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经共同商议后,在霞浦县**乡某某村一废旧房屋、******村一山头空地、******自然村**宫对面山头一空地等处,提供赌桌、牌九等赌具给参赌人员江某某等人以“拔杆”形式赌博,从中抽取头钱约2万多元,其五人各分得人民币4100元。期间,被告人陈某乙受雇到某某自然村所开设的赌场看哨望风,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霞浦县******宫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六被告人已退缴相关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桌照片等物证;2.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微信截图、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和赌具,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有行政违法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宗和

检察官助理:谢文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号(电话号码:1803392****);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街道县**巷(电话号码:1306739****);被告人张某乙现监视居住在霞浦县**乡**村**号住处(电话号码:1585937****);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乡**村**路**号(电话号码:1380957****);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号(电话号码:1803392****);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霞浦县**乡**村**路**号(电话号码:157150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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