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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大同市平城区**乡**村**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始,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大同市**厂(原大同市南郊区亿兆活性炭厂)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该厂无相关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协议,将该厂用于被告人刘某某生产活性炭,被告人刘某某将生产活性炭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处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2018年12月被大同市环保局依法查处,经鉴定其处置的煤焦油属于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委托山西省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将其处置的煤焦油共计4.3吨依法处置。经鉴定,该厂从事活性炭生产活动未对该厂区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伍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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