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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2495,土家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451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541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06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002X,土家族,文化程度大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武汉**有限公司,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亦投资入股该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分别出资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公司整体运营及售后;被告人周某某负责业务销售;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该公司人事、账目制作;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妻子,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及收支等。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结伙以公司名义通过电信网络渠道对他人实施诈骗。该公司使用购买的电话号码及自动拨打电话的机器人筛选有贷款意向的人员,由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等与有上述人员联系。该公司先后将“**财服”、“**万服”APP软件投放网络运营平台,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并谎称使用该公司的APP软件注册会员后能够成功办理贷款。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先后以此方法诈骗岑某某、王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参与犯罪期间骗得人民币28.7万余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武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等8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电信网络渠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蔚彬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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