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韩海燕,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韩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附近,先后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男,31岁)、被害人董某某(男,33岁)的电动自行车两辆。随后二被告人将被盗电动车骑到北京市朝阳区**桥附近,以2000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韩某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032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收购车辆的人并带领公安机关指认收赃地点,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上述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涉案车辆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共享单车轨迹、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某某、董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及后续行驶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振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八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辩护人韩海燕联系方式:1891062****;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