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0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关**路**号**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因琐事在兰陵县城代村商城对过李家全羊饭店门口和饭店老板李某某发生争吵,遂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被人打了。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和与夏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打斗,造成夏某某、徐某某受伤。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QN6J3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陵县兰陵路与滨河西路交汇处时,被兰陵县交警大队兰陵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6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两万五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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