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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人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张**,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7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都路水利局工程队宿舍。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抓获,临时寄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雨台村*组,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楚天都市诚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抓获,临时寄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押回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张**、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李**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张**身为身为湖北省荆州市俊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冯**、李**、幸**、廖**、吴**、刘**等人(以上人员均提起公诉),预谋分工,先以微信添加好友方式,向对方推荐股票和炒股专家,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自已为炒股专家、炒股老师、专业操盘手身份,诱骗对方投资,由冯**等人在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上炒股,从中骗取对方的资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冯**、李**、幸**、吴**、廖**五名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共计141万余元。

被告人张*与冯**合伙成立湖北省荆州市意坤电子商务公司(湖北省荆州市俊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话务部门,对招聘来的话务员进行专门的话术培训,在网上寻找有炒股意向的客户,将有意向炒股的客户介绍给该公司所谓的炒股专家进行诈骗。2018年12月份离开公司后,仍收取公司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张*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张*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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