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张**在禁渔期内,使用自制设备在新野县**乡**段**村以电打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经查获,被告人张**、张**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共计3.08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张**、张**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张**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分别判处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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