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5月3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合谋在庐江县**镇**家园**栋**单元**室从事灰色关键词百度排名推广业务,并从中牟利。张某某招揽灰色关键词百度排名业务的客户,向陈某某、潘某某提供“寄生虫”等相关软件工具并传授使用方法,陈某某、潘某某负责测试webshell、制作寄生虫、修改由张某某提供的相关网页模板文件。期间,张某某、陈某某及潘某某三人先后为胡某某提供的“供卵”、“代孕”、“迷情药”、“玛卡”等灰色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提升排名,非法控制了武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学校等多个服务器或网站,并将其制作的“寄生虫”上传到该服务器或网站后添加暗链,以此提高上述灰色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的排名。张某某从胡某某等处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4588.87元。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下旬,王某某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了张某某,将其内容为“玛卡保健药”等的灰色关键词从百度搜索中提升排名,约定每月付给张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同月21日至31日,王某某通过其微信号SMYYVIP888向张某某的微信号adminhackers转账共计人民币25588.87元。
2、2016年11月份,牛某某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了张某某,将其内容为“迷情药哪里有卖,订货QQ136359675”的灰色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推广半个月,约定付给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11日,牛某某先后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5989356730向张某某的支付宝帐号296649600@qq.com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元。
3、2016年12月初,胡某某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了张某某,将其内容为“供卵,代孕,助孕咨询:15618981702,微信:tianhao7752,全程三甲医院医生生殖中心在职博士医生团队操作”的灰色关键词在百度搜索中推广一个月,约定付给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同月2日、14日,胡某某先后通过其微信账号tianhao7752向张某某的微信号adminhackers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元。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起次要作用;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宝账号间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2、证人牛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法侵入方式,对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潘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超
2017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潘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陈某某1505624****、潘某某1385656****。
2、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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