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城。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德惠市**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驾车来到本市菜园子镇一林带,用粘网及诱捕鸟捕猎鸟类,截止6时许被巡逻民警抓获时共捕获飞鸟39只。经鉴定,三人捕获的39只飞鸟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3.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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