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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日,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5********,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社,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5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1********,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民办教师。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5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成某甲,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4********,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镇**村**社,农民。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被甘肃省凉州区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治安处罚。因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2年被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巡警大队警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7年3月3日被漳县武当乡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5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生于1975年****日,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5********,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社,农民。因殴打他人2013年11月5日被漳县新寺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故意毁坏财物2015年4月9日被漳县城关派出所治安处罚。因非法侵入住宅2015年2月9日被漳县城关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2016年8月29日被武山县马力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7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5日被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5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7********,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镇**村**社,个体经营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5日被漳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3月17日被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26日被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8月23日经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4日被漳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乙,女,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7********,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现住址:甘肃省漳县**镇**村**社,个体经营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5日被漳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9日被漳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19日被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处罚。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24日被漳县公安局三岔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乙、汪某某、成某乙、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承诺定期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同学同事进行宣传,先后向38人多达154次非法吸收借款,金额累计高达1117.06万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以张某某为主、以其名义吸收存款,陈某甲帮助记账、写借条,部分借条由张某某、陈某甲共同署名,部分借条由张某某或陈某甲单独署名,但所有借条均由陈某甲一人所写。张某某和陈某甲将吸收的借款向他人发放高利贷牟利,并用不法手段索要借款。因投放的高利贷不能按期收取,致使所吸收的公众存款890多万元无法偿还本息,至今拖欠。张某某、陈某甲把这种边吸边放的非法经营持续达七八年之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尚未查获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

2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汪某某、成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犯罪事实

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成某甲、陈某乙、陈某甲为索要借款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漳县“皇茶苑“茶楼,因王某某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张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

2.2016年的又一天,张某某、成某甲开车将王某某带至张家磨桥头,张某某向王某某要账过程中发生争执,张某某扇了王某某几耳光,致使王某某耳朵流血。

3. 2016年10月的一天,成某甲、陈某乙在漳县朗廷宾馆向王某某催要借款时与王某某发生争吵,成某甲拿出砍刀恐吓王某某。当晚,成某甲、陈某乙再次来到郎廷宾馆,向王某某要账,成某甲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围堵在郎廷宾馆大厅里喝酒至次日凌晨。成某甲持刀恐吓他人,成某甲、陈某乙的滋扰、哄闹行为严重影响宾馆正常营业,扰乱公共秩序。

4汪某某、成某乙向张某某借款20万元,由张某甲担保。2015年2月16日,张某甲在漳县贵清润苑步行街的茶缘古道喝茶,其驾驶的起亚轿车停在东二路路边。张某某、成某甲、汪某某、成某乙发现后,欲将该车强行拖走抵担保债务,就用李某某的外地电话将张某甲以挪车为由骗出来,随后汪某某、成某乙对张某甲进行殴打,致使张某甲轻微伤。因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张某甲的汽车未被拖走。漳县公安局对此事立案处理。2018年4月24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家中为奶奶举办丧事,张某某电话授意成某甲、陈某甲、汪某某、成某乙去张某甲家向张某甲索要担保债务。成某甲、陈某甲、成某乙先赶到现场,汪某某又带人随后赶去,汪某某打电话联系拖车,欲将停放在麦场的张某甲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强行拖走抵债,汪某某和拖车赶到现场后,拖车司机按汪某某的指示准备拖车,此事激怒了张某甲及正在办理丧事的亲属和村里的邻居,大伙从家中冲出来对汪某某及拖车司机等人进行殴打,并将拖车砸坏。成某甲、陈某甲、汪某某、成某乙逃离了现场。成某甲等人的行为致使张某甲家的丧事被迫中断,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张某某、陈某甲以高利为诱饵多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张某某、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以殴打、威胁、恐吓、滋扰、哄闹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0号)关于“恶势力”之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为“恶势力”。

被告人张某某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知道与张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张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其他成员。

被告人陈某甲和成某甲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汪某某、成某乙为张某某的债务人,张某某为索要债务与其二人合谋向该债务的担保人张某甲非法索要债务,汪某某和成某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平时与被告人张某某、成某甲、陈某乙、陈某甲联系不紧密,不认定为张某某“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甲、陈某乙、汪某某、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成某甲、陈某乙、汪某某、成某乙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彪

                          2019年102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成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1932****;被告人成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本案讯问、指认现场视频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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