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现住济宁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宁市**镇**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宁市**区**镇**村(户籍地同上)。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7********,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济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济宁市**镇**村)。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宁市经开区**镇**村(户籍地同上)。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济宁市**区**宿舍**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宁市**镇**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济宁市高新区**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地济宁市**新区**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日告知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壮阳、延时类男用保健品,在微信上销售盈利。2018年底或201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发展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作为下级代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并销售植物伟哥、战狼、大力丸等男用保健品。被告人杨某某、李某乙先后在张某某仓库负责打包、发快递等工作。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微信号,帮助张某某宣传产品并接单。经统计,张某某销售男用保健品收入106293.22元,王某某从张某某处代发16051元的男用保健品,李某甲销售收入14848.66元,李某乙从张某某处代发3821元的男用保健品。赵某某帮助张某某接单的销售收入6686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张某某仓库、住所依法进行搜查,扣押未销售的保健品、包装盒等物品一宗。经鉴定从植物伟哥、战狼、大力丸等39种男用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45号黄色胶囊壳中,检出重金属铬超标。侦查机关从张某某、赵某某的家中扣押现金183866.4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录像、电子数据取证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犯罪期间,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郗斌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赵某某1516970****,杨某某1986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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