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日期196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8231962********,汉族,工作单位:中煤龙化集团买断,户籍所在地:龙江省依兰县**镇,现住地:哈尔市**区**街**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出生日期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51978*******,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鞠某某,男,出生日期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9211972********,汉族,无固定工作,住黑龙江省勃利县**站**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1*******,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及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委**组。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日期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51970********,汉族,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日期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51972********,汉族,无固定工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1281982********,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乡**村,现住地宾县**镇**街**平房。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1311971********,汉族,无固定工作,住黑龙江省通河县**镇**街*委*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女,出生日期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31991********,汉族,哈尔滨市**区**局科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集**村**屯,现住地哈尔滨市**区**家属楼*号*单元***室。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曲某某,女,出生日期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01251982********,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现住地:**镇**三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该案包指两个诈骗项目:一、“正宇”项目,“正宇”以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紧跟国家形式、以投资电商平台名义让会员加入,投资项目的钱可以翻倍获利,投资越多赚的越多,投资数额最少为500元,成为会员后推荐其他人加入项目成为会员可以获利。二、“以太贸易(以太金)”项目,“以太贸易(以太金)”以在“以太贸易”电商平台购买“拉菲红酒”等产品获得积分,积分可以在平台购买车票等消费,投资最少数额为10000元,投资10000元后在平台获得20000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钱,平台积分不能一次提现,分为55周释放积分,每周释放360积分,积分累计到1000时可以提现,发展一个会员加入项目可以提前释放二周积分,相当于提前得到720积分,相当于72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5月份通过“正宇”集团总裁华某某介绍加入“正字”这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先后投资20多万元,还发展许某某、张某丙、牟某某、姜某某、李某甲、闫某某等人投资成为项目会员,并接收40多名会员及站长的报单款,通过银行卡接报单后将接到会员和站长的报单款通过银行转给上面负责收钱的范某某、杨某某等人,自己获利70-80万元,最后“正宇”项目黄了,造成40多名会员和站长被骗700-800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陆某某于2017年11月份经鞠某某介绍加入“正字”项目,先后在项目中投资了人民币8万元左右,并自已单独建立了“正宇”类诈骗项目的微信群,发展了10人左右的下线,且发展马某某、林某某、藏某某、冯某等人加入项目并投资,其下线投资30-40万元。2019年9月份,陆某某经初某某介绍加入“以太贸易”项目,投资了一万元人民币,未发展下线。
被告人鞠某某于2017年11-12月份通过许某某介绍加入“正字”这个项目,投资11-12万元,还发展陆某某、展某某、鞠某甲、程某、葛某某、鞠某乙、周某某等人为会员并投资,且成为项目站长级别,并接收多名会员的报单款,且将自己接到的报单款通过银行卡报给上线许某某其女儿张某乙、范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上,最终造成自己被骗10多万元,发展的会员被骗30-40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7月份经刘某某介绍加入“以太贸易”项目,向刘某某转账10000元钱后就成为会员,并且自己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张某甲是群主,主要负责“以太金电商”宾县区域内的业务。张某甲建立的微信群共发展了25个下线,投资的共有四人,吴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各投资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邀请上述四人投资,成为自己的下线之后,在自己的线上平台上快速释放了8周的返利,获利2880元钱。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9月份经陆某某推荐加入“正宇”项目,并先后投资了20000元人民币,并自已建了ー名为“大阳学习”的微信群。将自己的亲属朋友大约20余人拉到群中。并发展马某甲、周某甲、胡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在项目中投资。2019年8月份,其通过王某某介绍,加入“以太贸易”的投资项目,投资10000元。并加入了名为“以太金(黑龙江)信息群”的微信群中,并发展初某某和某甲在项目中各投资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经张某甲介绍加入“以太贸易(黑龙江)信息群”的微信群,而后王某某又发展马某某、付某某投资“以太金”项目,马某某、付某某各投资1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份通过李某某介绍加入“以太贸易(以太金)”项目,为了赚钱获利又将该项目介绍给张某甲投资项目成为会员,且加入该项目的微信群。为了发展自己的团队,刘某某在宾县盛世春天小区8号楼南四门车库租了一个工作室,不定期的有老师来工作室给会员讲“以太贸易(以太金)”这个项目的相关知识。还几次组织多人去天津参加“以太贸易(以大金)”这个项目的培训会,导致投资的会员被骗,犯嫌疑人将发展新会员的报单款通过银行打给上线(共享者)李某某、史某某。其下线张某甲投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6月份通过张某丁介绍加入“以太贸易(以太金)”项目,加入“以太贸易(以太金)”这个项目的微信群和“共享者”微信,投资人民币26万元,成为该项目的“共享者”身份,并获得公司奖励缴纳首付购买轿车。李某某成为“共享者”身份后接新会员的报单款,先后发展下线并接下线刘某某、汪某成为项目会员,并以项目区域代理身份为刘某某、汪某、谢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报单款数十万元,然后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建设張行卡号6217001140042******)再转给上线史某某(工育银行卡号:62220835000********、621228880260*******)、张某丁(卡号:6217524512004******)和张某丁的女儿张某戊(建设行卡号:6227000734520045169、6217992210012******)、叶怀栓(卡号:621700001010*******)、赵某某(卡号:62170000100*******),还几次组织多人去天津参加“以大贸易(以太金)”这个项目的培训会,造成会员数十人被骗数十万元的严重后果。其下线刘某乙、汪某各投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7年11-12月份通过其母亲许某某介绍加入“正宇”这个项目,投资约16万元,还发展朋友于某某为会员并投资6万元,张某乙在“正宇”项目中以主任助理的身份帮助许某某管理项目微信群,且用一张张某乙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14002******,附银行流水)帮助许某某接收下线展某某、陆某某、鞠某某等人的报单款后,将报单款通过银行卡报单给“正宇”项目上线范某某、张某某等人,张某乙接收报单款数额约100万元,张某乙使用“正宇”项目软件后台帮助许某某为下线人员分配积分返利。最终造成于某某被骗2万元(本金)及多名向张某乙建银行卡报单人员投资被骗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经刘某某介绍加入“以太贸易(以太金)”这个项目,投资1万元成为会员后,再次投资41万元钱成为“共享者”级别,加入“以大贸易(以大全)”这个项目的微信群,为了赚钱发展柏某某为会员,组织柏某某到宾县盛世春天小区工作室听课及去天津参加“以大贸易(以大金)”项目的培训会。造成柏某某投资1万元后,被骗7000元钱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柏某某、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某、鞠某某涉案数额巨大,建议判处陆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鞠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曲某某、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鞠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羁押于宾县看守所,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曲某某羁押于哈尔滨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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