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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四人涉嫌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0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5日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组**队,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组**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7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1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5日批准,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楼**栋对面。2013年5月20日因赌博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4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5日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望埠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街道**路**花园*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25日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等4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聚众赌博的事实如下:

2019年9月份,张某某、谭某甲等人开始在英德市望埠镇**村委会文化室门口处参与赌博,10月29日晚,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三人在英德市望埠镇“**店”商议在上述赌博点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鸡仔钱”获利。三人一致同意后,即从当晚开始至11月期间,在英德市望埠镇**村委会文化室门口处通过扑克牌玩“斗牛”、“三公”赌“大吃小”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每次聚集十余人参与赌博。具体由谭某甲负责在赌博点发牌抽水,杨某某负责保管水钱,张某某、陆某某在赌博点参赌增加人气。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梁某某等人参与分水钱,杨某某领取工资。具体聚众赌博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聚众赌博后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余元(币种,以下皆同),三人各分得100元后,将剩余水钱按每人100元分给了当晚参赌人员。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陆某某聚众赌博后抽头渔利8600元,由张某某分了600元给杨某某,剩余8000元由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陆某某四人平分,每人分得2000元。

3、2019年11月1日凌晨,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陆某某聚众赌博后抽头渔利3200余元,分了300元给杨某某,剩余款项由谭某甲、谭某乙、陆某某三人平分,每人分得约1000元。因张某某当天晚上参与赌博赢钱后先离场了,故谭某甲等人此次未分水钱给张某某。

4、2019年11月13日的凌晨,张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聚众赌博后抽头渔利16800余元,谭某甲、谭某乙将当晚抽到的水钱平均分成四份,每份4000元,谭某甲、谭某乙、梁某某各分得4000元,分给张某某的4000元水钱因张某某不在现场,由谭某甲代为领取。

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后,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丙等十八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飞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谭某甲、陆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9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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