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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坊组,现住肥东县经开区**小区**栋**室。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0年6月1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曾因赌博于2018年8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县**镇**村**号,现住肥东县**路**花园**幢**室。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肥东县**坊**乡**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黄山市歙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道**号**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等人在肥东县梁园镇张圩村、牌坊回族满族乡三王村甲西组陈某某家中等地肥东县**镇**村**坊**村**组陈某某家中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抽水,被告人冯某某在赌场内抽水、放爪子。2019年5月15日,该赌场被肥东县店埠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共人民币43590元、赌具牌九一副。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共计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某、樊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 伟

检察员 吴玲玲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张某甲、冯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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