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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X洲,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村六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435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洲、张X、张X江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洲、张X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X洲、张X、张X江三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封丘县陈桥镇张八寨村的85棵杨树伐掉,经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被滥伐树木折合立木材积14.415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封丘县森林公安局扣押油锯两把;

2.书证: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丘县林业局证明,封丘县陈桥镇辛庄驿村委会、潘店镇屯里村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时XX、王XX、张X、张X文、张X停、贾X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洲、张X、张X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封林技字【2019】第009号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洲、张X、张X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洲、张X、张X江未办理林木采伐证而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张X、张X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X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张X江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张X洲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对张X、张X江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献甫

代检察员:康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X洲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陈桥镇辛庄驿村,被告人张X、张X江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潘店镇屯里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物证油锯2把;

5、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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