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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8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12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8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预谋盗窃摩托车。2015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骑乘一辆蓝色铃木王125摩托车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商业街税务局入口处,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马某某采取撬锁的手段将一辆蓝色本田锋翼WH125-B摩托车和一辆黑色豪肯牌48CC鬼火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本田锋翼WH125-B摩托车留下自用,并将所盗黑色豪肯牌48CC鬼火摩托车销赃,后与被告人马某某各分得赃款45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本田锋翼WH125-B摩托车价值3256元,被盗豪肯牌48CC摩托车价值3649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6905元。

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济南市长清区**街道**道伺机作案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6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某某。

4.蓝色铃木王摩托车一辆及螺丝刀两把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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