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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13人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0********,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0日送至都江堰市看守所羁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湛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9********,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王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3********,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袁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2********,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曾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8********,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99********,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6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起,湛某某先后伙同刘某某、张某某等人为“九五至尊”赌博网站提供“上分”资金结算服务,截至案发,湛某某等人非法获利75万余元,其中刘某某分得187540元,张某某分得25000元。2018年9月起,赵某甲先后组织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等人为“325”赌博平台提供“上分”资金结算服务,2019年6月起,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等人为“九五至尊”以及“九五至尊”旗下的“招财猫”赌博网站提供“上分”资金结算服务,截至案发,赵某甲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9万余元。2019年5月起,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等人为“九五至尊”赌博网站提供“上分”资金结算服务,截至案发,肖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接到警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湛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属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系共同犯罪,13名被告人为赌博网站“充值”提供帮助,未参与“赌场”的管理和经营,收益相对固定、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湛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主动退出部分赃款,所退赃款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银行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传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羁押证明、微信调证后分析统计情况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湛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袁某某、赵某乙、江某某、王某丙、曾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13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张某某住河南省封丘县**镇**路**号,赵某甲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袁某某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栋**室,赵某乙住贵州省习水县**镇**街**组**号,江某某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王某丙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曾某某住贵州省习水县**镇**街**组**号,肖某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王某甲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王某乙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谭某某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都江堰市看守所提讯证2张,换押证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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