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引诱卖淫嫌疑,于2020年1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镇**路**号**。因引诱卖淫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引诱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引诱卖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带着其女朋友谈某某从深圳来到揭阳找被告人张某某,并租住在揭阳市榕城区**公寓***号房间。孙某某因没有工作且欠张某某的钱,二人经事先商量,由张某某说服谈某某去卖淫赚钱,孙某某也从中帮忙做谈某某的思想。一开始谈某某并不愿意去卖淫,后孙某某以没有钱花,让谈某某去向张某某借钱,在一次三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张某某再次对谈某某说了“卖淫赚钱、卖淫工作轻松、赚钱又快又多”的话,孙某某也说了“我们没钱花、做这个没什么”,且不会嫌弃谈某某去卖淫之类的话,谈某某经张某某、孙某某的游说后答应去从事卖淫工作。2019年12月19日,谈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月7日和1月23日,孙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张某甲、方某某、谈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引诱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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