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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2人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 2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 2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医院后门通道,见被害人杨某甲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MQ****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8元)停放在该处,便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段销赃得人民币20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东方明珠小区物业管理处门口,见被害人杨某乙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WN****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16元)停放在该处,便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段销赃得人民币16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三、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家园*号铺前人行道,见被害人魏某某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EM****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停放在该处,便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段销赃得人民币18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截图、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四、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办事处东方首府小区南侧大门,见被害人洪某某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SG****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停放在该处,便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段销赃得人民币21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块。

五、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大厦**车行左侧门前,见被害人郭某某一辆车牌号码为粤VHT****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13元)停放在该处,便由黄某某望风,张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走该辆摩托车。得手后,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开到汕头市金平区**路段销赃给得人民币1600元,所得赃款已被二人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总共盗窃5次,涉案数额人民币16897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检察官助理:张玉珊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块。

3. 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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