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在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街。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 1991年11月20日,身份证号码 421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女,汉族,1998年9月16日,身份证号码3713241998********,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街,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湖北省公安厅依法指定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5日退回江汉油田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2日江汉油田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中旬搭建成芳草直播平台(手机APP),张某某为该平台专门设置两个微信(we565kk和we567kk)作为芳草直播客服微信,负责发送平台下载地址和提供广告服务等;设置QQ190011****为平台客服QQ,负责审核主播开通直播权限;设置任丘橘猫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为平台内充值渠道、利用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账号:w3038739909,昵称:十二)作为平台广告收入的收款渠道。以上微信和支付宝均由被告人魏某某负责****。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盗取转播其他色情表演直播平台的视频连接到其平台进行转播,后为增加芳草APP的人气和收入,张某某陆续开通41人的淫秽表演直播权限,现实生活中还招募谭某某等人在平台进行淫秽表演直播。芳草平台注册会员数为65110人,认证用户(即主播)41名,直播视频133个,收款121457元。
2、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搭建水花直播平台(手机APP,形式基本与芳草平台一样,两人五五分成)。被告人叶某某主要负责投资购买搭建平台所需的设施和宣传工作,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平台的管理和维护,被告人魏某某负责管理客服和平台充值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为该平台专门设置一个微信(we567kk)作为水花直播客服微信,负责发送平台下载地址和提供广告服务等;设置QQ190011****为平台客服QQ,负责审核主播开通直播权限;设置任丘橘猫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号:****)为平台内充值渠道、利用被告人魏某某的微信(账号:w3038739909,昵称:十二)作为平台广告收入的收款渠道。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盗取转播其他色情表演直播平台的视频链接到其平台进行转播。水花平台注册会员数34032名,认证用户(即主播)27人,直播视频69个,收款51860元。
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22072.44元,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211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琼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1747****)。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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