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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信息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709******,汉族,专科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住宅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1198603******,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围**公路脚**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9306******,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围**号之**。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了一名为“绝密楼盘资料”、内容为揭阳市部分小区楼盘信息(包括栋数房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的文件夹,并存放在其经营的揭阳市榕城区新诚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电脑中用于开展业务。

2018年的一天,张某某将该“绝密楼盘资料”文件夹中部分楼盘业主信息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经营揭阳市**有限公司(**金融)的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下属员工开展业务。

2020年7月份的一天,林某某将自己获取的楼盘业主信息重新编辑为一名为“新建文件夹”的压缩文件包通过微信发送给经营揭阳市***有限公司的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下属员工开展业务。至被查获时,张某某共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8083条;林某某共非法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505条,共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184条;杨某某共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505条。2020年8月29日,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9月2日、14日,杨某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关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手机9部,电脑6台,U盘2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甲、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楼盘业主信息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块、U盘一条、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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