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08年5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苍南县公安及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0********,汉族,文盲,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2017年3月20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蔡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汉族,文盲,个体户,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2018年1月28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至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镇***宫、**镇**山上的寺庙、**镇**街高速路底下、**镇**路***号**单元***室、**镇**路**号**楼后间及**镇**路**号**室等地开设流动赌场,招募许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累计开设赌场十余天,每场平均参赌人数十人以上,合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期间,廖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位于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场地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二次,每次参赌人数十余某丙二十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被告人蔡某某将其位于**镇**宫场地提供给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一次,参赌人数二十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某某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通话记录及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不予收押通知书、扣押清单及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王某某、颜某某、郑某某、吴某乙、吴某甲、黄某某、吴某某、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及同案犯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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