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2016年某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2008年某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以及“阿东”(在逃)5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并多次在深夜凌晨时段召集多名人员以“三公撑船”方式参赌,被告人张某某的丈夫欧来胜将名仕花园B栋704房提供给张某某等5人作为场地。赌场每次营业,由被告人张某某等5人从每把牌局中抽水10或20元,并从当晚抽水某某某甲拿出几百元给欧来胜作为场地费、宵夜钱,剩余的抽水某某某乙张某某等5人平分。后因5人在水某某抽取和分配问题上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赌场内自己设赌直至案发。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分别从中获利8000余某某、6800元、4800元、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缪某某到某某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户籍信息、刑满释放证明书、判决书、违法犯罪前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认某某具结书等;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3.视频资料;4.王某某、蒋某某、鲜海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缪某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并获利,四某某被告人的行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缪某某自愿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缪某某现被羁押
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某某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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