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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4人非法组织卖血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新郑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3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禹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先锋(绰号“光头”),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苏省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号。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海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吉林省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先锋、贾海亮涉嫌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获知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献血通知和指标后,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招募卖血人员参加2020年8月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少年之家举行的献血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周先锋等人通知其招募献血人员。被告人周先锋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贾海亮等人通知其招募献血人员。被告人贾海亮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发布有偿献血广告招募献血人员。2020年8月3日四名被告人组织招募的黄某某等人参加献血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先锋、贾海亮于2020年8月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献血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黄某某等十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先锋、贾海亮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手机鉴定;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周先锋、贾海亮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先锋、贾海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周先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贾海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芳芳

检察官助理:钟翔

2020年12月3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手机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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