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里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区**北*巷*之*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袁某乙、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朱某某、张某乙、袁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区**街道*******酒吧参加张某甲生日聚会,被告人张某甲在喝酒过程中无故将一瓶香槟酒瓶砸向附近卡座,酒瓶碎片溅伤被害人张某丁良手臂(未达轻微伤),后张某甲又踢隔壁*号卡座桌面上的东西,接着,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乙、袁某乙、王某某、朱某某等人先后站到*号卡座桌上打砸桌上物品(被损毁物品进货价约5568元),并起哄闹事,还踢了被害人罗某某腰部一下。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戊的iPhonePlus手机和被害人胡某某的iPhone6s手机摔坏(经鉴定,iPhonePlus手机修复价80元,iPhone6s手机修复价490元)。巡防队员到现场后,被告人张某己、张某甲试图抢夺巡防队员警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朱某某、袁某乙、王某某等人先后跟巡防队员发生推搡行为,致巡防队员李某某、张某庚轻微伤。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袁某乙、朱某某抓获归案。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袁某乙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张某庚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袁某乙、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袁某乙、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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