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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等8人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阳光”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社区****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自然庄**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翟某某、王某乙、魏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魏某甲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租赁了台州市黄岩区上辇村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西边空地,购置了行车、打包机、钢筋剪等专业设备工具,并到台州市椒江区三山码头、五星物流等地以散发名片、请吃饭等方式诱使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甲、魏某乙等运输钢筋的驾驶员,让驾驶员将运输钢筋的车辆开至其租赁的空地共同实施盗窃钢筋的行为。同时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在该场地负责,后张某乙伙同一起的小工小高、小王、东东(均身份不明)等人,当驾驶员驾驶运输钢筋的货车到场地后,利用器械设备将钢筋从运输车上吊下来后从中截取一部分,再用打包机将剩余的钢筋重新打包吊装回运输车的方法实施盗窃。张某甲以每吨2600元(人民币,下同)左右的价格支付给驾驶员(由自己或张某乙支付),再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从中获利,直到2018年12月23日案发。期间,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多次盗窃钢筋,共计48.3吨以上,获利154560元以上,其他各被告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一、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浙J0****半挂车先后于2018年10月24日、11月7日、11月23日、11月29日、12月3日5次以上至张某甲租赁的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盗窃钢筋,非法获利计58800元以上,盗窃钢筋22.6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72320余元。 

二、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驾驶浙J3****大货车先后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7日、12月17日、12月22日6次以上至张某甲的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钢筋,非法获利33000元以上,盗窃钢筋12.7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40640余元。

三、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驾驶浙沪BL****大货车先后8次至张某甲场地,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钢筋,非法获利计19600元,盗窃钢筋7.5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24000余元。 

四、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魏某甲驾驶浙J6****大货车先后3次至张某甲场地,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盗窃钢筋,分别获利1000元、1500元、3600元,共计非法获利6100元,盗窃钢筋2.3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7360余元。 

五、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驾驶浙J8****半挂车先后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0日、11月19日等3次至张某甲场地,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盗窃钢筋,非法获利4000元以上,盗窃钢筋1.5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4800余元。

六、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人魏某乙驾驶沪BK****半挂车先后3次至张某甲场地内,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盗窃钢筋,非法获利4300元,盗窃钢筋1.7余吨。张某甲、张某乙销赃获利5440余元。 

2019年10月28日上午,张某甲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酒店**房间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日上午,翟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新村**幢楼下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日上午,魏某乙在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万达路口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日上午,李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与黄岩交界处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7日下午,王某乙在台州市椒江区**码头钢材市场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9日下午,张某乙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投案;

2020年4月14日上午,魏某甲主动到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八里河派出所投案;

2020年5月18日上午,王某甲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根据天网工程调取的监控视频记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卢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结算单、送货记录、运货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孔某某、陈某某、潘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奚某某、林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翟某某、王某甲、魏某甲、王某乙、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

6.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微信转账记录(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翟某某、王某甲、魏某甲、王某乙、魏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张某乙参与28次以上,涉案金额154560余元,数额巨大;李某甲参与5次以上,涉案金额72320元;翟某某参与6次以上,涉案金额40640元;王某甲参与8次,涉案金额24000元;魏某甲参与3次,涉案金额7360元;王某乙参与3次,涉案金额4800元;魏某乙参与3次,涉案金额544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魏某甲、魏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翟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1555763****)、魏某甲(1598839****)、王某乙(1317379****)、魏某乙(1505682****)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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