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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介绍卖淫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甲”,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捕前住**小区**号楼**室,太原市**娱乐有限公司营销**。2019年8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晋中公安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太原市长治路306号火炬大厦A座4层山西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担任营销**期间,多次组织、介绍卖淫女白某某(己治处)、高某(己治处)、李某(己治处)等出台与嫖客成某某(己治处)、丛某(已治处)等发生性交易。双方发生一次性关系,嫖客支付卖淫女嫖资2000元,张某某从中抽取300元或600 元,卖淫女与嫖客包夜,嫖客支付卖淫女嫖3000元,张某某从中抽取400元或800元不等。具体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 年6 月10日晚,张某某在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组织、介绍白某某(别名“某某乙”)出台与成某某(别名“某某丙”)发生性交易。当晚,白某某与成某某至太原市三晋商务酒店701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次日早上,白某某离开房间,下午,成某某微信支付白红艳3000元****。白某某微信联系张某某后将嫖资中的800元微信转账****丈夫蔡某某(别名“某某丁”,另案处理)。

2、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张某某在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组织、介绍高某出台卖淫与客户发生性交易五次。其中一次是张某某在山西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安排高某(绰号“某某戊”)出台与成某某发生性交易。当晚,张某某开车将高某带至太原市和天下KTV与成某某见面后便离开。次日凌晨,高某与成某某至太原市三晋商务酒店,成某某微信支付高宇包夜嫖资30****,二人开房并在房间内发生两次性关系。中午,高某离开房间后将嫖资中的800元微信转账****。另外四次都是包夜交易,其中有三次每次都是嫖客直接支付高某嫖资3000元,高某每次支付张某某800 元;有一次是嫖客支付张某某嫖资3000 元,张某某扣除800 元后转给高某嫖资2200 元。张某某每次从中获利800 元,五次共计获利4000 元。

3、 2019年5月至7 月期间,张某某在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组织、介绍李某出台卖淫与客户发生性交易十次。其中一次是于2019 年6月24 日凌晨,张某某在山西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组织、介绍李某(绰号“某某己”或“南瓜”)出台与丛某发生性交易。当日凌晨,丛某甲中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唱完歌要求带走李某过夜,丛某乙得张某某同意后,用微信给李峰转账包夜嫖资3****。二人至中环之夜楼上酒店开房,在房间内发生一次性关系。事后,李某将嫖资中的800元微信转账****。另外九次:有三次 (日期为2019年7月1 日、7月13 日、7月14日)是嫖客每次将包夜嫖资3000 元支付张某某,张某某扣除800 元后,将剩余的2200 元支付给李某;有两次 ( 日期为2019 年7月23日、7月26日)是嫖客每次将包夜嫖资3000元直接支付李某,事后李某每次给张某某支付800 元;有四次是嫖客每次将嫖资2000 元或3000 元直接支付李某,事后李某每次给张某某支付600 元或800 元不等。张某某每次从中获利600 元至800 元不等,十次共计获利7200 至8000 元不等。

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介绍白某某卖淫1次、高某卖淫5次、李某卖淫l0 次共计非法获利12000 元至12800 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张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成某某、白某某、丛某、高某、李某、王某、王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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