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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41********,汉族,小学毕业,南阳市卧龙区**局退休职工,现住南阳市卧龙区**路**家属院**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被告人张某某开始练习法轮功。安装卫星锅收看法轮功新唐人电视台。2017年,同修赵某某先后向张某某传播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及内存卡等法轮功宣传品。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同修赵某某介绍,从同修曹某某处兑换5000元真相币,预谋向外传播。

2019年8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组织的统一行动中,从张某某家中搜查出法轮功书籍、法轮功宣传本、法轮功图片吊坠、读卡器、播放器、手机、真相币、李洪志画像、卫星接收器等物品。经鉴定,其中法轮功相关书籍、刊物66本(册),标识、标志物25件,传单、标语等88张,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介质11个(光盘1个、U盘2个、储存卡7个、MP3一个),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人民币499张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4.认定报告;5.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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