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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了“1040工程”传销组织,并以拉人头挣提成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其发展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3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华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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