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同伙自2014年起在南宁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团伙从2013年至今发展极其庞大,网络层级超过3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某某银行流水、王某某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电子证据复印件证实传销体系内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为名发展下线人员参加组织体系,并组成上下线网络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到领导、关键作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铁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级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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