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队,现居住地:肥西县**镇**小区**栋**室,自由职业。于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参与“霸屏天下”APP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宣称只要投资99元或者999元,每天发两条朋友圈,推荐别人加入,就可以获得动态和静态奖励。短短四个月时间“霸屏天下”平台通过微信,以“人拉人”的方式吸引全国注册会员862万名,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网络宣传“发圈赚佣,开启躺赢人生”,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且被告人张某某得到了城主地位,处于该传销组织第3层,发展下级层级27层,下级会员10万余人(其中充值会员14100人),直接下级人员96人,且在平台提现总金额为113818.00元,得利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城主,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远超30人,起到实际宣传、领导、管理作用。2019年12月16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网络传销后,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缴纳费用,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缴纳的份额作为计酬依据,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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