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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六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0********,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路**号****城**幢**梯**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以来,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首控制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设立“福天下联盟商城”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福天下”网络平台),不以真实交易为目的,以“消费满500元返利100%”、“投资16%的资金获得6.25倍回报”的高额返利为诱,在全国各地大量发展平台会员、商家,诱使参加者以虚拟消费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往平台投资充值,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按照会员、商家、业务员、区域经理、大区经理、公司层面等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加入“福天下”网络平台成为会员,之后按照该网络平台的运作方式,为平台积极发展参加者、引诱他人投资充值,逐步晋升成为商家、业务员、区域经理级别。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福天下公司任命为闽南大区经理级别,负责下辖惠安县、泉港区、台商投资区、石狮市等13个地区业务。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天下”网络平台的最高层级为2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有效会员账号1900个,非法吸纳金额人民币13810819.14元(币种下同),利用该平台牟利1604402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镇***路**号****城**幢**梯**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非法吸纳传销金额13810819.14元,非法牟利16044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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