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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谷城县**镇**执法局干部。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社区**组,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非法传销组织普顿PTFX外汇投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普顿平台)以开班授课、网络直播平台、贴吧等媒介宣传方式,发展吸引下线会员加盟,对外宣称:注册会员1000美金的保证金,就可以在平台选择操盘团队进行投资,可以赚取每月投资本金7%-15%的高额收益。普顿外汇除了以高额收益作为诱饵,还制定一系列奖励制度引诱加入的会员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通过设立会员“佣金返利”、“盈利分享”分级奖励机制,层层发展下线,获取巨额报酬。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五哥五哥”获悉普顿平台具有外汇交易等功能后,即注册成为普顿平台会员。其注册成为普顿平台会员后,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送自己在普顿平台收益,吸引他人加入普顿平台。2018年9月,张某某与普顿平台会员万某某,宋某某等人成立“谷城汇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通过设立公司进一步吸引他人加入普顿平台,同时,鼓励、引诱会员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取佣金。具体方式:按照会员发展人数的多少划分为5个级别,即I级(经纪人级)拿团队业绩每手5美金、IB(外汇经理人级)拿团队业绩每手10美金、MIB(高级经理人级)拿团队业绩每手15美金、PIB(1星职业经理人级)拿团队业绩每手17美金、PIB2(2星职业经理人级)拿团队业绩18美金。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提取的佣金越多。张某某先后以妻子张某乙、张某乙母亲、张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名义到普顿平台注册作为自己发展的下线会员。先后推荐孙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宋某某等40人为普顿平台会员,通过发展会员获取佣金。

2019年12月,普顿平台会员均无法进入平台交易。

2020年4月21日,经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账号zhangzifang),会员等级PIB,直接上级wubangsheng,下线数2506,下线层数8层,所属第12层级。张某某在普顿外汇网站中获利的金额总和为336038.5446,其中通过投资获利的提取为现金的总和为13363.0000;通过投资获利提取到盈利储存钱包的总和为189.0000;通过盈利分享获利的总和为48739.6690;通过佣金获利的总和为273746.8756。张某某在普顿外汇提现的金额总和为293723.3100,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13363.0000;从盈利储存提现为0;从盈利分享提现总和为16570.0000;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262540.0000;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总和为1250.3100。

2019年12月7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传销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普顿外汇平台谷城籍会员名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福建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三明市“5.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研判报告;3.证人宋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福建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数据光盘;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明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后,层层发展会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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