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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在辽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张某甲家中,被告人张某甲在安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的宣传下,通过电话成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平台的会员。张某甲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的订单金额和升级订单金额为2243.12美金,奖励金额为43499.21美元,会员转入金额为21192.39美元,会员转出金额为56616.55美元,提现金额为0美元。被告人张某甲在云集品公司体系中级别为钻石级别,**销售**(后期对应LV6级),下级最大层数为26层(从1开始),下线总人数51600人(包括自己)。被告人张某甲共发展直接下线8人,分别是陈某某、张素坤、焦实(张某甲儿子)、马素艳、杨丽华、杨长远、张秋晶、张丽娜。其中杨长远、张秋晶、张丽娜为**费会员,没有购买商品,不计入传销体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甲手机微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云集品”传销组织的成员,**发展会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下线总人数51600人(包括自己),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琳琳
    王菲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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