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经传销人员葛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推荐在南宁市良庆区加入名为“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加入该组织后上线系葛某某,以李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等人为下线发展伞下成员,并于2017年根据该传销组织“五级三晋制”的计算方式达到老总级别。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东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手绘传销组织网络图、涉案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参与“资本运作”(又名“某某甲”、“某某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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