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是南岗区**路**号**小区**栋****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万达悦公馆****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青岛市城阳区以“民间互助小额保本理财”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级别、会员制的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依据评价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五星级别”,具有培训职责和收益分配权。该传销组织自被告人张某某以下,约有15层,被告人张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00余人参与该传销活动。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红叶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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