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崔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0日,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路**号**栋**注册成立后,通过运营**.com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公司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的跨境电商平台,但普通会员进入平台后,必须购买以250美元为整数倍的产品套装成为铜级或以上会员,才能正式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享受奖励。该250美元套餐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费用符合“入门费”特征。**公司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对会员做出规则引诱,要求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来晋升职务,不断提升自身等级,不断提高销售额和消费额,不断累积更多分红点,同步提升四项指标方可获得最大化利益。**公司按照推荐关系将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并以职务等级、会员等级的高低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具有明显的“拉人头”、“层级”和“团队计酬”等特征。
2015年6月,被告人崔某甲被张某甲(已判决)发展成为注册会员,开始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技术服务报告》认定:崔某甲的会员ID:1380106783,注册时间:2015-06-18,在整体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5层,下线层数(含本人)有36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有90698个,直推会员数有15个,奖励金额汇总136237.33美元,提现46770.00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9518.00美元,会员之间转出42095.00美元。销售等级:全球销售副总裁。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3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在大庆市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楼**单元**室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2.证人丁某某、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史某某、黄某某、崔某乙、卢某某、邵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及同案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组织、领导以加入购物网站会员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崔某甲是按照**平台设立的条件和要求发展下线,由**平台按照平台规定予以返利,其行为与**平台已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崔某甲非**平台的决策者、管理者、运营者、资金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崔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财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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