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经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介绍加入一个叫“资本运作”的项目,该项目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阶制”组成层级,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申购产品的份额作为级别晋升、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骗取财物。被告人张某甲线下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张某甲在传销活动中负责讲课、发放提成等工作。
2019年9月25日,张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