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6********,朝鲜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9年6月8日被抓获,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经康某(已起诉)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东北体系)。被告人张某某后同意并接受康某将车某某(已起诉)等人放在其伞下,并从中获利。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019年6月8日17时25分许,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张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北火车站B8、B9检票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发放工资记录本、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柱光
2019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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