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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6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以来,以陈某甲、史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通过组织传销团队,制定传销模式,搭建“理想家园”网络传销平台(以下简称“理想家园”),设置传销奖金奖励制度,组织策划宣传活动,大肆发展下线会员,以“买卖红酒”为名,欺骗和引诱他人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要求会员必须购买排单币才能在平台上进行排单交易,设置了极具诱惑力的奖励制度,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理想家园”共计有会员账号522750个,会员层级30层,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吴某某,并在吴某某的推荐下加入了“理想家园”传销平台,成为吴某某的直接下线。张某某认为做“理想家园”平台可以赚钱,便陆续注册控制了3个会员账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亲友等介绍推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理想家园”平台的信息,向他人介绍“理想家园”平台的投资模式和收益情况,并多次参加由“理想家园”平台组织的活动,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团队。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发展下线层数20层、会员账号11601个,非法获利1015510元。

2020年5月28日,张某某经口头传唤后向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泉兴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理想家园网站后台数据;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启志

检察官助理 邓卫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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