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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6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东胜区**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陕西“佳县益民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张某乙(另案处理)委托薛某某(不在案)设计了“枣缘红酒销售管理系统”。主要通过微信群等形式进行宣传,以“订单返利,储酒预购”为名,参与者通过上层推介,向公司下订单打款,公司收到款后,打款人在系统注册(输入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绑定银行卡),公司由专人(张某乙)激活用户,用户登陆系统,可以看到自己的投资和收益情况。其运作模式为:订购价值2800元、8400元、14000元的枣缘红酒,可分别获得价值4000元、12000元、20000元的枣缘红酒,这些酒可以直接提走,也可以放在公司寄售,公司将每日销售获得收益分40个工作日返利给客户,按照上述三种投入金额,每日依次返利100元、300元、500元,其中收益的10%为兑酒卷;如果分享订单(即推介他人打款注册)可获得分享收益:一级的10%、二级的5%、三级10%;如果代理销售则补贴为:省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可分别获得6%, 4%, 2%的收益。

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到该项目,之后通过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上述公司运作模式,并由公司人员推介先自己投资加入,之后通过在乌审旗、东胜区等地组织人员讲课,建立名为“枣缘红”微信群,组织饭局等形式宣讲公司运营模式,先后推介高某某、贾某某、杜某某等人加入。经鉴定:张某甲“推荐关系”下线账号共13层,下线账号数为58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冬梅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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