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址: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王某某、叶某某(三人均已判刑)通过介绍外籍女子嫁至中国方式从中牟取利益,故积极策划、组织老挝籍女子“***”采取偷越国境的途经进入中国境内。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老挝籍女子“***”未能取得合法签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组织策划由王某某支付1000元人民币雇佣当地熟悉地形的人引领“SON”采取走山路避开边防武警检查的方式非法偷越老挝和中国两国国境线至中国云南省**镇。在“S0NE”从老挝磨丁到达磨憨镇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丈夫叶某某驾车来至磨憨镇接应“***”、王某某等人,与此同时,叶某某花费7000元雇佣云南当地名为“陶岭”的男子驾车将“***”沿小路避开武警检查来至昆洛高速收费站路口处,后再由叶某某伙同王某某驾车载着“***”来至乐平市并将“S0NE”安置在王某某家中暂住。“***”居住在王某某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叶某某、王某某开始积极寻找中国未婚男子为“***”相亲。2017年9月20日左右,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和叶某某介绍,老挝籍女子“***”被王某某、张某某二人送至**镇**村叶某某家中与叶某某相亲。经“***”和叶某某双方满意在一起生活后,叶某某父亲叶火根共计支付12万人民币给介绍人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徐某某按事先商量分红约定,被告人徐某某获利6.6万元左右人民币(其中包括给“***”家人3.3万元人民币),叶某某、王某某除掉开支1.万元人民币后,各获利1.7万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获利5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同案人王某某、叶某甲、徐某某等人的供述;3、证人叶某乙、叶某根等人的证言;4、户籍及前科等;5、同案人判决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具备我国刑法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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