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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村**街**号,住址**。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于2017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9年8月29日由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荀某某(已判决)共谋后,荀某某通过QQ群找到供体孙某某(卖肾者),并谈妥4.5万元一只肾脏的交易价格。其间,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受体蔡某某并谈好交易价格。经配型成功后,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荀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到广东省潮州市将孙某某接到龙海市程溪镇林下作业区***厂房。次日,荀某某将蔡某某接到厂房。经被告人张某某协调安排,谢某某、陈某某、黄志业、杨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决)、荀某某等人于2018年10月13日在林下作业区**厂房内对孙某某和蔡某某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主动向山西省太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例材料、QQ聊天记录、现场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荀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黄**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 彬

检察员:王志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共计1123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医院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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